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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6-14 | 點閱數: 656
說明:  
一、 依據該署108年6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4664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6月2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