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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0-01-15 | 點閱數: 82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93281A號函辦理。
二、 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 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
四、 請各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核,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五、 請於109年2月14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1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整,說明如下:
(一) 先電傳推薦名冊至enchi0809@gmail.com(主旨為○○國中或國小109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二) 推薦表請以A3紙張電腦繕打(不符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以示負責。
(三) 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付初審會議紀錄。
六、 有關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注意事項如下:
(一) 除說明五資料外,另請電傳109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教師「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3MB-5MB。
(二) 簡介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逾規定字數,致使無法上傳教育部網站。
七、 本案如未於109年2月14日(星期五)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網站(處務公告67796),倘所送格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