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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39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1.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2.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