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48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樹立社會教育標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一) 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 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 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七) 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八) 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九) 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十) 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編纂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 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四、為獎勵對深耕社區或促進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給社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一) 終身奉獻獎:長期致力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 團體獎:促進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三) 個人獎: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教育行政規劃等,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