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17 條第 2 項 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 1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 其自願退休:一、……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1 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 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 「(第 1 項) 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 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 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 勞工保險...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