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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本(110)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1 號令略 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 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 第 13 條第 1 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 聯盟方式指派參與之相關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 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茲以個人肖像授權之事務,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得委任他 人處理相關事宜,是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 用範圍,經本部審慎衡酌後,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