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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 問金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如其受傷、失能或死 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得 發給慰問金。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 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住院治療而申請受傷慰問金時,應檢 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 表)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經服務機關學校依事實認定後 並就其住院日數發給新臺幣 1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之慰問金。 復查 92 年期間,曾發生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致感... 觀看完整文章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 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 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