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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1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112751 號函。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 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安胎 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復查本部 95 年 7 月 12 日台人(二)字第 0950091878 號函釋略 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 保聯合門診...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38471 號函 及教育部同年 5 月 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57665F 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自 110 年 4 月 1 日施行,有關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 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 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 3 年」按月繳付;若遞延 3 年 期滿前,自願提前繳付時,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 金費用,惟僅得繳納至機關學校繳納當月份退撫基金費用 之月份。
三、茲因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