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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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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詳附加檔案。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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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1153
如主旨。
轉知所詢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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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554
說明: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05732號、新竹市政府108年7月3日府人考字第 1080093217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第4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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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關於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一事。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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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500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 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 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 「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 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 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 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 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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