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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校 110 年 2 月 26 日興人字第 1100600206 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 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六、 ……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 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 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 始得併計年資。……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 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 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