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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第十 點 四、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 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 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