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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教育部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157556 號書函、宜蘭縣政府同年月 22 日府人福字第 1080192684 號 函及基隆市政府同年 10 月 9 日基府人給貳字第 1080164047 號 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72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 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 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 相關規定補發。」準此,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 年金領...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