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說明:
一、復貴部本( 109 )年 6 月 22 日臺教人(五)字第 1090084664A 號書函。
二、茲以各級公立學校教學人員之進用方式、職務職責與權利義務事項等與適用服務法之公務員,洵屬不同,基於「公教分途」原則,建請貴部就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行為義務,於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確規範,始屬妥適。
三、又貴部建議國立大學編制外教學人員如有服務法之適用,得否向後生效一節,本部業於本年 8 月 19 日令釋明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自該令釋發布之日起,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妥適。
四、至前開本部本年 8 月 19 日令釋發布...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