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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9 年 10 月 30 日公訓字第 10900099971 號函辦理。
二、
按 109 年 7 月 31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次按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