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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5 年 6 月 26 日公護字第 1150018820 號函(併附原函及其附件)辦理。
二、
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及人員:
(一)
法規適用情形:按職安法第 4 條及勞動部公告之「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規定,行業別為「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以外之機關(構)係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該等機關(構)人員前因職安法尚未規範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相關規定,爰係依保訓會 114 年 7 月 1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46 號及同年 1...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