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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28296 號書函副本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831016483 號函。
二、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2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
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
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
退休金或回臺居住...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