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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目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臺灣手語課程,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老師)採實體授課方式者,得與教支老師共同評估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資源需求,於每學期開學後 2 週內,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並經同意後置協同教師,協助教支老師之教學更能達成預期成效。
(二)適用對象:教育部主管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
(三)辦理期間: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協同教師資格、任期、人數:
1、資格:由具教學熱忱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退休教師擔任,且以教學年資(包括代理年資) 1 年以上者為優先。
2、任期:以同一人連續擔任 1 學期或...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