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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05732 號、新竹市政府 108 年 7 月 3 日府人考字第
1080093217 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第 4 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
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
「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
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
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
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
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 5 條規定:
「汽車...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