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
二、
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觀看完整文章
一、
查本辦法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 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 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 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 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 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 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