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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教育會表揚愛心模範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經 103 年 3 月 21 日第 28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恢弘師道尊嚴,表彰能充分發揮教育愛心之教育人員,藉以推動友善校園,落實愛的教育。
二、對象:花蓮縣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鄉鎮市教育會之會員。
三、基本資格:
(一)入會三年以上。
(二)具有教育敬業精神,對學生發揮愛心,足為教育人員楷模者。
四、表揚名額:各鄉鎮市教育會當年度會員人數 150 人以下推薦 1 位,每滿 150 人增加 1 位,餘數無條件進位。
五、推薦方式:
(一)由本會所屬各鄉鎮市教育會之會員學校,向各鄉鎮市教育會推薦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