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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本縣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作業,自 110 年 2 月 22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15 日止受理申請,請各園轉知並協助有需求之幼兒家長依說明申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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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業於 110 年 2 月 2 日府教特字第 1100025517 號函諒達在案。
二、依據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三、申請對象:
(一)係指設籍本縣當年度滿 6 歲應受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國民,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同意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由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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