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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11-03 | 點閱數: 100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127139 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三、 次查精神衛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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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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