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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1430 號函辦理。
二、查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三、前揭該項立法說明略以:「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爰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本法第 27 條之 1 及學生獎懲規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應予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又考量上開事件涉及行為人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