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7 月 15 日臺教社(一)字第 1140074209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應徵詢其意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前報委託學校備查。」另本辦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