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處來文公告
以下為公文內容: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 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 107 )年 10 月 31 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 1 式 9 份)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 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 章)、實驗教育計畫書(1 式 9 份)及相關證件於( 107 ) 年 10 月 31 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 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聯絡電話: 03-8462860#222 。
三、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 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 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 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 http://www.hlc.edu.tw/)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連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