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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陳之樂 - 學務處 | 2020-04-06 | 點閱數: 856
主旨: 檢送 109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通報」(各級學校集會活動辦理及校園防疫措施)及「花蓮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應變措施」各 1 份,請學校務必落實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7013 號函暨本府修正規定辦理。
二、 案內通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3 月 25 日宣布對於公眾集會活動之規範併教育部對於各校教學與校園環境防疫措施之規定。
三、 為嚴防疫情於本縣擴散,爰本府下修案內所指校園集會活動參加之人數限制,並依病毒傳播嚴重度訂定「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應變措施」,爰請各校務必落實辦理。
四、 請詳閱旨揭教育部通報,本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校園集會活動參加人數應有所限制。凡室內超過 50 人以上、室外超過 250 人以上的集會活動建議停辦,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倘仍須辦理者,由本府專案核定之。
(二) 室內 50 人以下、室外 250 人以下的集會活動,應依據以下 6 項指標「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先行評估,若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三) 學校針對 50 人以上大班授課,應立即改善環境或調整授課方式,採分班上課或遠距教學等防疫作為;針對通風不佳課室、室內場所等防疫風險較高之授課或活動,也需優先改善;另校園餐廳應保持環境空氣流通與換氣良好。
五、 其他防疫作為,請依旨揭應變措施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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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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