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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金鳳 - 學務處 | 2020-05-01 | 點閱數: 98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4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4825 號函辦理

二.「近視是疾病」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國教署視力保健宣導重點之一,因此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

教育部國教署 107年 8月 22 日「研商驗光人員納入學童視力保健工作會議」決議:有關現行學童視力健康檢查結果複檢通知單之複檢與矯治回條,其中轉介複診涉及診斷及治療,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意見,應由眼科醫師為之,視力健康檢查複診與矯治回條,不建議增列驗光所。

五.爰上,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 0.8(含 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該署建議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六.另防疫期間,倘有家長不便帶子女赴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之複檢或治療,請學校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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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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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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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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