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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7-06 | 點閱數: 734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92438 號函辦理。
二、茲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三、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請評估所屬教職員工需求,統整校內外資源,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如網路學習、專題講演、團體討論、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等,以促使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
四、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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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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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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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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