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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4-08 | 點閱數: 565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3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84773889號令辦理。
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同法第79條第5項及第80條規定,於公務人員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
三、 公務人員曾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四、 檢附銓敘部原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