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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10-27 | 點閱數: 940
說明:  
一、 原登記於 106 年 2 月 1 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自即日起受理收件,檢送退休案時請先至「WebHR/退休撫卹/退休人員資料維護進行退休案新增作業/產生退休事實表後按層轉/報送」即完成報送作業;另退休事實表應使用新版本並檢附 4 份(具有私校年資者 5 份),由退休當事人親自簽名並蓋私章,人事主管欄專任人事(兼任人事)請蓋職名章、學校校長欄請蓋校長職名章,事實表加註發文日期、字號後,逕送本案承辦人員即可,切勿送至本府總收文室。
二、 採 webHR 退休事實表報送者,請逕於該事實表上勾選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免附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校長、教師年資超過 40 年,未銓敘職員年資超過 35 年者請直接勾選年資採計方式,並附服務年資新舊採計切結書。
三、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如遇有涉嫌刑責時,服務機關應就該員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行政責任,並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免)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如經受理,應於規定程序報送本府之退休事實表備註欄加註說明涉嫌刑責情形。退休人員如未涉嫌刑責,亦請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加註說明:「無涉刑責,亦無其他應受停(免)職處分,或應移付懲戒事由」。
四、 個人經歷證明文件請依序裝訂成冊,並一律裝訂於左邊。
五、 相關表格及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教育人員退休案應檢附之表件、現職待遇計算表填報範例及詳細填報方式請參閱人事人員專區→表格下載→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教育人員→教育人員退休應備表件。
六、 原登記 106 年 2 月 1 日退休,如因故放棄者,請各校於 105 年 12 月 2 日前備文報府,未登記 106 年退休人員請勿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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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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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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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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