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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0-02-14 | 點閱數: 496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271 號函辦理。
二、 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除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 有關各級機關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本府本(109)年 2 月 6 日府人訓字第 1090021007 號函(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