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271 號函辦理。 |
二、 | 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除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
1、 |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
2、 |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
三、 | 有關各級機關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本府本(109)年 2 月 6 日府人訓字第 1090021007 號函(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