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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482

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5475A號函辦理。
二、 各校因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應協助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其向服務機關(構)學校請假。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辦理 (如附件)。 二、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規定,謹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 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 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 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 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 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