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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520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5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 號函、1104100085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本年5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5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 (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 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 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 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 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據上,自本年5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 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 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 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 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 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 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若有接種疫苗需求,請各校秉權責依疫 勤指揮中心函規定及人事總處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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