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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2-02-17 | 點閱數: 433
主旨: 請各機關(學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落實身分揭露義務,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採購及補助單位。
說明:  
一、 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學校、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先予敘明。
二、 法務部已設計前開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學校)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三、 各機關應請採購及補助單位基於「服務」之立場,就涉及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於申請補助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方符合同條第 3 項規定,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檢視並督促所屬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
四、 另有關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參照法務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示,係指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故請各機關亦全面檢視相關作業依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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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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