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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3-01-03 | 點閱數: 387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1年 12月 26 日廉防字第 11105006560 號函辦理。

 

二、

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

縣府業依據本規範第 20點訂定「花蓮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請同仁依該規定辦理。

 

四、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同仁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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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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