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二.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2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134@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