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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4-06-28 | 點閱數: 204

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加班補 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 8 點第 3 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 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 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 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 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 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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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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