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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5-08-29 | 點閱數: 37

   ㄧ、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

       6418 號函辦理。

二、 請各機關依服勤辦法第 4 條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相關程序,以及同辦法第 5 條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合理調整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辦理。
三、 另依服勤辦法 Q&A ( 112 年 9 月修訂版) Q4 與 Q5 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其計算方式,係按日計算, 1 日以 24 小時計算,並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之限制。
(二)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所稱每 3 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 3 個月為一週期,並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 5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再次 1 週期為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四、 復依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同條第 4 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五、 為保障所屬公務員健康權及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勤辦法已明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請各人事單位依以上規定辦理,並依保障法規定落實加班補償,以維護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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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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