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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7-01 | 點閱數: 904
(一) 發放機關領受資格查驗作業時程:
1、 每月月底前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基本資料。
2、 每月 12 日起至退撫平臺查驗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如有,應於每月 19 日前於退撫平臺執行停發註記。
(二) 退休人員遺族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領取遺屬年金,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終身給卹之發放資格查核:
1、 領受人應於每年 12 月檢同前一年度所得資料,送交發放機關,證明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發放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
2、 領受人經查核符合條件者,發放機關應繼續發放至次年 12 月底止。
3、 領受人經查核不符合條件者,發放機關應自次年 1 月起停止發放。
4、 領受人未依期限檢送資料者,發放機關應暫停發放,俟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權時效內補送資料後,始予補發。
(三) 退休人員遺族因在學就讀而繼續領取月撫卹金之發放資格查核:
1、 領受人應於每年 9 月檢同在學相關證明,送交發放機關查核領受資格。
2、 領受人經查核符合條件者,發放機關應繼續發放至次年 9 月底止;領受人經查核不符合條件者,應繳回溢領金額。
3、 領受人如有大學畢業或休(退)學情形者,發放至畢業或在學就讀當月止。
(四) 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港澳者,應每年檢同「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以申請發放。
(五) 領受人有喪失或停止領受等情形應主動通知發放機關,俟原因消滅後向發放機關申請恢復發放。
(六) 領受人姓名變更或地址異動應檢具「舊制/新制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料異動表」通知發放機關變更。
(七) 發放機關應於每月 1 日將定期退撫給與撥入領受人帳戶,遇假日而金融機構未能配合至無法當日發放者,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
(八) 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情形,由發放機關通知領受人於 30 日內繳還,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副知支給機關。
(九) 領受人溢領或誤領之定期退撫給與,得自下一定期以後之定期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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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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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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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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