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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8-10-24 | 點閱數: 725
說明:  
一、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 本府前經 107 年 5 月 24 日府人福字第 1070101323 號函調查 108 年度退休意願在案,有關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校長,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自願退休規定,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如欲更改原填報退休生效日期為 108 年 6 月 30 日者,請於旨揭期限內填具 108 年 6 月 30 日退休意願調查表報府。
三、 原 108 年退休意願調查填報期間未填報退休意願者,如有申請於 108 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之意願,請依申請專案退休程序報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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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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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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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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