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16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0700
09993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551132 號令副本辦理。
二、本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
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
,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有關本規則本次修
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
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
,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
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三、另查本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
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
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又差勤屬
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
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是為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機關
業務推動,各機關應依本規則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等規定,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
務之品質及效率。
四、旨揭本規則第 3 條、第 10 條、第 19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
項下,俾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