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4-02-05 | 點閱數: 74
  一、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邇來有機關學校同仁為領取未休假加班費,於年底請事假出國觀光,與上開核發未休假加班費規定意旨未符。 二、 次查銓敍部 101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05...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