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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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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依該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轉任後,如調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所稱「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規定令示如說明。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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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14 | 點閱數: 1404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7月1日部銓二字第10541149271號令(以下簡稱本令)辦理。 二、 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以下簡稱轉任辦法)第2條第5項規定略以,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健保局)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轉任後,如調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102年7月23日組織調整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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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人員再任、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因案被通緝期間,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詳如附加檔案。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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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15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30號書函辦理(抄附原書函1份)。 二、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意旨辦理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詳如內容。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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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57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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