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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 正規定 二、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 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 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 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