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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73595 號書
函及同年 12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131190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0 條第 3 項、第 7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三、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於...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行政法人或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或「私立學校」等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0 條及第 111 條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政府捐...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