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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8 | 點閱數: 1398
作業程序說明 一、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二、請員工填具酒駕經取締後主動告知人事單位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三、請員工檢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登記,無通知單者人事單位應主動函詢警察局、法院或地檢署。 四、依吐氣酒精濃度參考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擬具懲處額度,遞送考...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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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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