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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20308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 3 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及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應善盡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
三、鑑於各校依學生學籍或懲處相關規定,對學生所為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爰有關輔導轉學措施不得率爾為之。請各級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