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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淑瓔 - 教務處 | 2020-12-14 | 點閱數: 587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第七條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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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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