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第七條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