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1-18 | 點閱數: 805

說明:
一、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 7 日……超過規定日數
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
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女性公務人員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綜上,女性公務人員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至多得請
生理假 12 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
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
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 28 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
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
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
中生理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
計所請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 1 日)
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
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網站風格


(共 2 個樣板佈景)
:::

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近期會議活動

11/4(二)教師晨會

 

學生事務資訊網

行事曆